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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因突发疾病身亡,为何不能都“视同工伤”?
作者: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3-07-13 12:4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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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件,都属于涉突发疾病身亡视同工伤的劳动争议,法院会如何判决?法官表示,在视同工伤认定过程中,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被视为关键判决依据,员工应注重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与保护工作。

来了活儿就上工、不来活儿就休息,非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猝死于宿舍,算不算在“工作岗位”?上班时突然肠胃不适,没有紧急就医,下班后病发身亡,能否视同工伤?要证明突发疾病时正在家加班,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披露了3起涉突发疾病身亡视同工伤的典型案例。法官提示,在视同工伤认定过程中,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被视为关键判决依据,应注重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与保护工作。


“错误判断疾病”是正当理由吗

2021年8月30日上午,正在公司上班的罗某突然觉得“肠胃不适”,向其部门主管报告该情况后继续工作,并于当天20时01分打卡下班。次日凌晨3时,罗某突发疾病,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诊断,罗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此后,罗某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并未获得认定。对于这一结果,罗某妻子表示不服,并向房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但是没有紧急就医,此举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员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应予认定视同工伤。

“不应当苛求普通人在发病后,对疾病可能导致的后果提前作出判断。”本案法官指出,罗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的身体不适,虽然其本人的表达为“肠胃不适”,但该症状是心源性猝死的早期表现之一。法不应强人所难,不能期待普通人能够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畴,对其所患疾病作出专业化的判断,更不能因为其对疾病的错误判断而导致其丧失认定工伤的资格。这与常理不符,亦有悖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制度设立初衷。

在此基础上,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罗某表示“肠胃不适”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符合48小时的时限,现有证据不能否认罗某凌晨死亡和工作岗位上出现身体不适的关联性,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关键

房山法院此次披露的另外两起案例,“在不在工作时间”“在不在工作岗位”都是其核心争议点。

赵某在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工地担任砼工,他所在的岗位以“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为工作工时制度,上下班时间都不固定,因此他属于非标准工时制的员工。

2021年初春的一天夜里,赵某正在工地宿舍休息,舍友突然发现其意识不清、呼吸不重,遂拨打急救电话把赵某送医救治。当日,赵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随后,其所在的建筑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未获认定,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视同工伤应当满足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因素。一方面,赵某的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非确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休息时间。与此同时,赵某突发心源性猝死时,处于前一日下班后的持续休息状态,且并非处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及必要的工间休息时间。另一方面,赵某死亡发生的工地宿舍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集中休息场所,主要用途是员工生活住宿而非工作。因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如何证明疾病突发时,正处于在家加班过程中?

担任工程师的刘某,被自家公司临时派到另一家公司的项目工地调试设备。一天上午,同事在刘某的临时住所发现其已经无意识,送医后经抢救,医院作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刘某为当天现场死亡,死因不详。此后,当地人社局未予认定工伤,刘某妻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下班后,在临时住处没有加班或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岗位,因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


应加强证据收集与保护工作

在突发疾病时,如何判定处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认定视同工伤需要哪些证明材料?怎样做好证据的收集与保护工作?

“对于采用非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或者用工单位,在申请认定工伤过程中经常会陷入一个误区,即非标准工时制员工因上下班时间不确定,误认为休息时间就是待工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审理赵某一案的法官表示,非标准工时制用工形式虽不同于标准工时制,但仍应当依据我国《劳动法》保障员工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因此,对于非标准工时制岗位的员工,非上工时间原则上就属于休息时间。

在判定是否处于“工作岗位”方面,法官指出,工作岗位不能等同于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员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其落脚点在“场所”,而工作岗位的落脚点在“职责和任务”。因此,即使一个人在工作场所内,但只要其不是在依据特定职责完成特定任务,原则上都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

那么,若员工在家中加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应如何证明处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法官提醒,在发生病亡、猝死等事件后,家属、所在单位一定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应注意保护事发现场环境,要围绕“在家加班”这一事实,对能够证明“在家加班”的材料,比如现场摆放的工作资料、通话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要特别注意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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