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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并用,可!
作者: 来源: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30 14:35:00 浏览量:

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可以不买工伤保险吗?商业保险赔偿了还能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吗?这是搜索引擎上输入“工伤”二字,提问率较高的两个问题,也是所有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定陶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便可为您解答疑惑。

基本案情

邵某系崔某雇佣的驾驶员,2022年6月某日,邵某驾驶挂车,行驶至105国道某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驾驶的挂车系实际车主崔某投资购买,挂靠于菏泽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名下经营,且该车辆以物流公司的名称登记上户。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物流公司为用人单位,邵某死亡原因为工亡。后邵某家人申请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物流公司支付邵某家人丧葬补助金3274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物流公司对裁决书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并以邵某家人已经取得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安全生产险及驾乘险的赔偿,物流公司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物流公司不支付邵某家人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争议焦点及裁判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邵某家人已经获得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商业保险赔偿后,能否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邵某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既是工亡的职工,又是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其对应的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商业保险的法律性质、功能作用、价值取向、法律依据均有所不同,两种保险不具有相互替代或包容关系,即使邵某家人获得了第三人侵权赔偿、商业保险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并不产生冲突,仍有权向物流公司主张权利。物流公司以邵某家人已经取得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安全生产险及驾乘险的赔偿,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1.驳回物流公司诉讼请求。

2.物流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邵某家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9925元。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其本质在于实现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由国家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参保。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的,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社会保险待遇。

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逃脱责任,拒不参保、拖延缴费等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在此,法官呼吁劳动者要不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敢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保险,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要摒弃侥幸心理,依法依规为劳动者足额购买保险,在损害发生时,不得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的弱点,哄骗其放弃权利或态度强硬拒不赔偿;要持续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整治合力,营造知法懂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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