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钟点工”亦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案情简介
陈女士在A、B两家公司做“钟点工”,每天按上午、下午分别在其中一家公司从事2小时的保洁工作,两家公司的工资都是按小时计算,一月一结。2015年6月8日下午,陈女士在B公司打扫卫生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致伤,花了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陈女士要求B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被B公司以“钟点工没有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予以拒绝。陈女士向社保部门查询后方知,A、B两家公司均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那么,“钟点工”陈女士在B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如果是工伤,应向谁索要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呢?
律师说“法”
“钟点工”亦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钟点工”是普通公众的通俗叫法,其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针对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事宜,人社部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陈女士同时在两家公司上班,工伤保险该怎么交呢?人社部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A、B两家公司均应当为陈女士办理工伤保险,一旦陈女士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则由其受到伤害时提供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陈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或生活中难免受到这样或那样的伤害,但是并非所有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其中,“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故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职工所受伤害即便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比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为了确保职工的利益最大化,审判实践中,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且用人单位或社保性质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所导致的,则直接推定为工作原因,可认定为工伤。换句话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则不属于工伤。比如,小刘在上班时间内接到快递员的电话,让他下楼取自己购买的衣服,小刘立马起身小跑下楼,一脚踏空,造成多处骨折,此种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小刘取得快递是私人物品,与工作无关。
陈女士可以凭《工伤认定书》向B公司索赔各项工伤待遇赔偿。B公司如果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陈女士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凭《工伤认定书》申请工伤伤残鉴定,享受工伤待遇。因为B公司没有为陈女士缴纳工伤保险,陈女士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直接向B公司主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全日制员工一致,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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