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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高空坠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无锡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12-08 22:28:00 浏览量:

无锡市2021年度工伤认定典型案例一:一起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高空坠亡


为进一步加大工伤认定案件办案指导力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强工伤认定案件法律宣传,借助典型案例多形式开展“以案说法”,推动工伤预防深化,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保障职工职业安全,更好地树立人社部门服务社会的积极形象,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发布2021年度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来自于全市各工伤机构办理的案件。其中,有2021年办结的案件,也有2021年办理并于案例征集前结案的案件。相关工伤认定经复议、诉讼程序的,均由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维持原工伤认定结论。案例既突出典型性又回应社会关切,有助于全市用人单位和职工进一步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主动预防事故伤害、依法理性维护权益。


案例一、一起没有被认定工伤的高空坠亡


案情简介

职工孔某系某公司机修工,2021年11月2日14时25分许,孔某与机修班同事一起至公司楼顶打扫卫生完毕后,其余同事均返回公司休息室休息,孔某独自留在楼顶,期间从楼顶坠落。孔某送医抢救无效,于2021年11月2日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创伤性呼吸心跳骤停。后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孔某从楼顶坠落是否工作原因所致?


案件结论

2021年12月29日,某市(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评析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经调取视频监控,2021年11月2日14时10分左右,孔某和机修班其他工友一起到机修班的卫生区楼顶打扫卫生。14时17分许,打扫工作完毕,除孔某外其余人员均下楼到休息室休息等候维修通知。孔某独自逗留楼顶,监控显示其有转悠、玩手机等行为。14时25分许,孔某将手机放在口袋里,双手握住护栏栏杆,将头伸到护栏外,从楼顶坠落。

孔某日常工作为机器修理、打扫卫生,事发时打扫卫生的工作已经结束,其翻越栏杆的行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启示与思考

工作时间职工在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在许多人的认识中会觉得那就是工伤。但是,法律清晰地规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三工”因素,三者缺一不可。可见,平常的习惯认知或经验主义并不必然就代表了法律规定。任何时候,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都是有益的和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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