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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受理不知情,人社局所作决定是否有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31 11:06:00 浏览量:

案例

韩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直接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公司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以人社局在受理她的申请后没有及时通知公司,进而导致公司不知情且失去申辩权利为由,不承认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述规定既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权利,也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必须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的义务,但并没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必须通知职工所在单位。


正因为如此,即使人社局在受理韩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没有通知公司,也不等于人社局违反法定程序,更不等于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无效。如果公司对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来保障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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