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五一”期间,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宗关于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1 :未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微信记录成关键
2020年,惠来县某卫生院将发热门诊活动板房建设工程发包给甲建工公司,而甲建工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乙建工公司。2020年2月22日起,杨某被乙建工公司雇佣到工地从事钢结构电焊焊接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乙建工公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杨某工资。2020年4月14日,杨某在进行焊接作业时受伤。经鉴定,杨某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杨某向法院起诉甲建工公司、乙建工公司等,要求甲乙两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续医费等费用31.58万元。
杨某与甲建工公司还是乙建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是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惠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工资均由乙建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先生通过其微信转账发放。因此,杨某与乙建工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甲建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与乙建工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杨某发生工伤后,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乙建工公司已向杨某支付工伤治疗费用和护理费,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判决乙建工公司支付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共82320元。
法官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倡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诚信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2 :被学校辞退还惹上官司,获赔2万多元
2020年1月9日,郭某与普宁一所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2月2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2020年6月23日,郭某到学校办理离职手续,签领2020年3月1日至同年4月10日的工资6500元,并于2020年6月29日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上签名确认离职,离职原因为被辞退。郭某不服,向普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学校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某2.68万元。学校不服裁决,双方打起官司。
原告学校与被告郭某于何时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辞退被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是该案的争议焦点。普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未能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根据仲裁委员会调取的相关资料,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也即无法证明其辞退原告的行为符合《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的可辞退被告的事由,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故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尚欠劳动报酬和经济赔偿金共2.68万元。
法官表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也依法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但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善意、宽容及合理,这样才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双方长期有效的合作。本案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无法证明其辞退被告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便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赔偿金,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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