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因打闹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作者: 来源:人社部 发布时间:2022-05-07 14:54:00 浏览量:
曹某和宗某是公司同事。某天,宗某刷完卡准备离开,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曹某开玩笑时用脚轻轻踢了下宗某的臀部,宗某随即返回与曹某打闹推揉。因曹某用力不当,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几个月后,宗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宗某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宗某这种情况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或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而是因宗某与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打闹推揉所致。
因此,宗某这种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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