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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夜班期间外出买烟摔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范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29 16:09:00 浏览量:

职工工作时间外出受伤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因公外出,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


案情简介

郭某系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日,郭某在某小区上夜班期间,大约20时左右,其外出在小区北50米处的一烟酒店门市前摔倒,造成左胫腓骨骨折。郭某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工作期间外出,系自行买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郭某外出行为与工作有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范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  张秀丽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郭某摔倒地距离其上班地50余米,摔倒地非其工作场所;其次,郭某外出行为并非受用人单位指派,购买香烟不属于其工作内容,因此郭某外出购烟受伤不符合“因公外出”的情形。郭某陈述其外出巡逻是履行工作职责,是其本人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外出期间摔伤,应认定为工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只有证人证言证实受伤经过,对郭某陈述的外出是履行工作职责没有查清,且购买香烟是事实,故所作工伤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结语

职工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原因外出,所受伤害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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