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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派外出工作受伤,为何认定工伤?
作者: 来源:台州司法 发布时间:2022-04-27 11:09: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7日汪某强受玉环某叉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申某指派前往沙门某抛光机械厂(玉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搬运机器设备。同日16时许,汪某强在搬运设备过程中不慎肋骨受伤,当即送往玉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第8、9肋骨折和胸部外伤。


2021年3月19日,汪某强向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21年5月11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强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玉环某叉车租赁服务部不服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申请人玉环某叉车租赁服务部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汪志强与申请人系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汪志强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的事情受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汪某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关系证明、出院诊断和电话通讯记录等证据。


故此,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和内容适当。经玉环市人民政府审理决定,维持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承办人有感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


另外,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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