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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0级私了赔偿3万,签了协议以后员工还可以反悔吗?
作者: 来源:中企法顾 发布时间:2021-12-24 14:42:00 浏览量:

戴桦2019年4月入职某公司,刚工作8个多月,戴桦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遗留左手食指中节远端缺失。

由于戴桦入职时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工伤的赔偿应该全部由公司支付。

等戴桦伤养好后,公司与戴桦协商后达成协议,内容为“就工伤补偿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甲方(公司)自愿赔偿乙方(戴桦)30000元,签字之日当场兑现,所有医疗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拿到款项后,双方再无关系,不再有法律纠纷。”

协议当天,公司支付了戴桦3万元,戴桦便离开了。

过了几个月,戴桦了解到,以他受伤的情形看远不止3万的赔偿,于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为未提供相关证明,社保局不予受理。

然后戴桦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未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结论”为由未予受理,然后戴桦又诉至法院。

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参照工伤标准,被鉴定人戴桦左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遗留左手食指中节远端以远缺如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3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1个月(1人),营养期限为2个月。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当地实施办法规定,工伤十级职工,应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94100元。

法院认为:从公司与戴桦签的协商赔偿协议上看,公司认可戴桦是其单位员工,认可戴桦是在上班时受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能对戴桦作出工伤认定不能归咎于戴桦本人,法院有权根据相关事实认定戴桦之伤为工伤。

虽然双方曾基于工伤补偿事由签订过协议,但协议约定的补偿额与法定的工伤待遇标准差距较大,不足以免除或减轻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工伤待遇给付义务,故不足部分应由公司予以补足。

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戴桦工伤待遇差额64100元。

虽然说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公司补足了工伤赔偿差额,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协商赔偿无效。

实践中,也有协商赔偿后员工反悔要求补偿差额被驳回的案例,主要看协议约定的补偿额与法定的工伤待遇标准差距。

如果协商赔偿的金额大于法定待遇标准的75%,员工反悔要求补偿差额,将不会被支持。

向上述案例中法定的待遇是94100元,协商赔偿30000元,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会判决赔偿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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