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女青年小周是南方某市著名酒店雇请的小姐,她的工作就是给客人提供性服务,客人主要是酒店介绍的,如果自己的客人则自己在出租屋或开房解决,私自收钱,不用与酒店分成。如果是酒店介绍的客人,小周与客人达成性交易,然后就和客人发生性关系,费用的30%要交给酒店。就这样,她的收入还不错,每个月工作20多天,每天工作两三次,收入还算可观。
这一次,酒店介绍了一个客人给她,然后她如约来到酒店1630房之后,进入房间,先去洗澡,然后两个人发生关系。在发生关系时,酒店给他们提供了TT,没想到,在发生到一定阶段时,客人突然就扔掉了TT,对此,她还不知道,她不是很清楚,只是感觉好像有点不对,意识到客人可能扔掉了TT,但是她没有采取什么紧急防护措施,等到两个星期后,她发现自己可能怀孕了,经过检查,原来真的怀孕了。她经过仔细回想,就是那个客人导致的。
为此,女青年赶紧去医院做手术,不要这个孩子,为此,她花费了医疗费好几千元,而且因为受伤住院休养,长达半年多的时间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女青年认为,自己上班的酒店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起码应该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
怎么办呢?怎么才能获得赔偿呢?她通过百度查找了很多法律知识,得到的结论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难点在于,她和酒店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很难认定,这是一个障碍,但可以尝试一下。
于是,女青年向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理由是她是酒店的员工,提供性服务的小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怀孕,导致身体遭受伤害,请求认定为工伤。后来,社保局作出认定,认为女青年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也不符合其他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其实,不予认定工伤的主要理由还是在于,他们认为,卖淫嫖娼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属于工伤的范围,她做这种违法的事情,提供违法的服务,遭受到伤害,只能自行承担责任。更何况,意外怀孕本身并不是工伤,她可以向那个客人索要医疗费。
但是,女青年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是工伤。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在于,提供性服务时,意外怀孕了,算工伤吗?卖淫服务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在卖淫服务过程中遭到伤害,属于工伤吗?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前提是保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但是,本案中,女青年的行为很难认定为工伤。
其一,女青年和酒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酒店充其量是居间介绍关系,酒店只是介绍了一个业务给她,并没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其二,女青年提供的是非法服务,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向他人所提供的服务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并非劳动法范畴内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工作。那么,她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行为犯罪,她遭受伤害、意外怀孕就不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向他人提供的是卖淫服务,提供卖淫服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过程中遭到伤害,就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其实,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遭受到伤害,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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