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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发生工伤由原用人单位先承担工伤赔付
作者: 来源:快资讯 发布时间:2021-03-03 12:24:00 浏览量:

“共享员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认定、医护人员在防疫期间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员工擅自离岗发生意外是否为工伤……3月2日,记者从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获悉,该局去年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022起,认定(或视同)工伤1012起,不予认定7起,还有3起正在办理。针对在各种情况下出现的意外,是否认定为工伤,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给予了解答。


案情简介

胡某是合肥经开区一家餐饮公司的服务员,去年年初,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为保证员工工资收入不降低,同时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经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备案后,该餐饮公司与区内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进行“共享用工”合作,该餐饮公司将包括胡某在内的40多名服务员安排至电子科技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社保缴纳及工资发放仍由餐饮公司负责。

但是,2020年3月16日,胡某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作业时,不慎踢到架子下的轮子制动装置,导致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趾骨骨折。

随后,该餐饮公司为胡某向人事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劳动合同书、“共享用工”合作协议、胡某工友手写的受伤经过证明、初诊病历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该餐饮公司为用人单位认定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其中,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部分由餐饮公司为胡某向合肥市人社局申报,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赔偿部分餐饮公司与电子科技公司协商处理。”


法律评析

共享用工的工伤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输出单位和输入单位可以自由约定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实践中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要求输出单位一方先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向输入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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