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的时候出了意外,去申报工伤待遇时却发现过了申报期限,那诸如伤残补助等一系列工伤待遇还能享受到吗?
这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真正操作时却面临着到底是认事实,还是认规定(有期限限制)的两难抉择。日前,海宁市人民法院做了一个判决:哪怕超过申报期限,还是能享受工伤待遇。如此判例,在全省都非常少见。
申请时,他才发现太晚了
2004年3月,53岁的海宁失地农民老朱为了每月900月的工资,进入当地一家印刷厂工作。
意外在工作仅一年后,2005年4月的一个晚上发生了。朱某的右前臂被绞进了机器。事故发生后,工厂把朱某送进了医院还付了医疗费。
反复的手术和陆陆续续的治疗一直持续到今年3月。应该说,在这长达两年的治疗过程中,工厂还是人性的,厂方每月都支付老朱生活费。事故的结果依旧无情,右手几乎丧失劳动能力,“七级伤残”。
朱某不得不为自己的下半辈子考虑,在旁人的提议下他想到了申请“工伤待遇”。
这个时候,工厂对待老朱的态度出现了微妙的变化。而事实上,在事发后,工厂也并没有替老朱申请“工伤”。
来自当地社会与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答复都对老朱很不利——不予受理,原因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及不符合受理条件。
基于事实,法官做了个人性化抉择
老朱打了生平第一个官司。当时,他不知道自己的官司是一个让法院都颇为难的判定。
老朱要求的赔偿和补偿也不是一个大数目,总共4万余元。
辩护的过程也往往很残酷,工厂甚至对老朱是不是在工厂受的伤都表示不知情,说只是出于人道把他送了医院,是不是“工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即使老朱是工伤,也已超过申请时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申请确有期限,单位申请期限是事发后30天内,个人申请期限是事发后一年内。那么按照此条例,老朱的工伤申请确实被延误了。
但是,原告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必然导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正是这一个问题的提出,充分体现了海宁法院法官的先进性。
海宁法院认为,老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所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并不能免除其支付工伤费用的责任,用人单位仍应给工伤职工予工伤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是用人单位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即便是错过了社保基金的支付,这部分费用还是要落在用人单位头上,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的。
有意思的是,正是因为4月1日开始实许的诉讼费用改革,老朱打的这个劳动争议管司,案件受理费才5元,并由工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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