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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钻法律空白——逃避工伤赔偿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2011-09-06 10:24:00 浏览量:

年过半百的曹先生没有想到,上班途中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不仅换来了单位“帮帮全赢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社”(以下简称全赢服务社)的一张“退工通知单”,“全赢服务社”还为了逃避其工伤赔偿责任而“主动”申请歇业。在多次交涉未果之后,曹先生将原服务社出资人赛女士和实际用工单位全冠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普陀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向老曹支付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资共计2.6万余元。其后,赛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日前,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赢服务社”是非正规就业组织,因为有这样的特殊身份,至今它仍然处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监管的空白地带,导致其麾下的员工若发生工伤等意外事故,往往索赔无门。资深法官提醒再就业劳动者,在与非正规就业组织签订协议之际,须多一个心眼、明确相关约定,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没拿到工伤补偿诉至法院

  “一共13针,就为了这13针,我工作也没了,躺在床上6个月不能动,还差点连赔偿金都拿不到。”曹先生撩起他的裤管,一条约15厘米长的疤痕在曹先生的小腿外侧无声地狰狞着。“你听到过员工工伤,单位为了逃避赔偿而申请倒闭的吗?”尽管事过两年,曹先生对自己的原东家“全赢服务社”依然心怀不满,而这场纠纷的源头还要从2006年3月份说起。

  2006年3月,曹先生经人介绍,与“全赢服务社”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约定由“全赢服务社”派遣他到全冠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小区担任保安,合同期一年,相关社会保险等事宜由服务社代为办理。但是这份协议“全赢服务社”以要去敲公章为由,之后再未交给曹先生。“‘全赢服务社’给我交三金,虽然我是在物业公司下面做事,但每月1100元的工资是‘全赢服务社’发给我的。估计‘全赢服务社’与物业公司之间也是有协议的。”曹先生告诉记者。

  然而,就在7月30日早晨前去上班的途中,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意外却迫使曹先生不得不中断了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事故导致他右腿胫骨骨折,后经鉴定,伤残程度为9级。“当时医生告诉我,一定不能动,至少要躺半年。虽然‘全赢服务社’一直催我去上班,但我根本不能动,怎么去上班?”

  令曹先生感到尤其诧异的是,在他治疗康复期间,“全赢服务社”不仅停发了其工资,而且在未通知他本人的情况下为他办理了“退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随后更是令人匪夷所思地选择了“关门大吉”。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曹先生在上班途中身体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他也因此享受到了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医疗福利。同时,曹先生认为单位应该向自己支付工伤补偿金,但未果。在进行过多次法律咨询之后,曹先生按照律师的指点先去进行了劳动仲裁。然而,劳动仲裁部门给他的说法,又令他大吃一惊。

  “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对我说,‘全赢服务社’属于非正规就业组织,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我又去找具体管理我的全冠物业公司,他们对我说我不是跟他们签的合同,所以他们没有义务负责我的工伤赔偿。所有路都堵死了,我没办法,只能告上法院。”于是,2006年10月,曹先生将“全赢服务社”出资人赛红以及实际雇佣单位全冠公司一并告上普陀法院。

  服务社支付原告26000元

  在一审法庭上,“全赢服务社”出资人赛红感到十分委屈,“为了让他享受社保待遇,我一直在配合他做工伤鉴定。”赛女士表示,服务社这样的非正规就业组织本不用赔偿什么工伤损失,在老曹已经获得相应的社保理赔之后,自己已经尽到责任,“‘全赢服务社’不是躲避责任,而是被迫歇业,而且我与他已经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全冠物业公司也提出了相似的意见。

 

  而在向二中院上诉时,赛女士进一步提出,“全赢服务社”虽与曹先生签有劳务协议,但曹先生并不是“全赢服务社”派至全冠物业工作的,“服务社为曹先生代办‘三金’缴纳手续属挂靠性质。”同时,她进一步提出“‘全赢服务社’并非自动歇业,是因曹先生多次去相关部门上告,迫使服务社歇业。”赛女士认为,在服务社歇业后,原告改为起诉“全赢服务社”负责人是不合理的。

  普陀法院认为,原告与“全赢服务社”签有《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属于工伤保险中的停工留薪期,单位应当支付其病假工资。值得指出的是,在服务社与全冠物业公司签订的《派遣劳务人员协议书》中,双方曾约定“劳务人员发生工伤,对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所不能支付的医疗费用及按规定需承担的经济赔偿,由双方协商处理”,该约定是当事人在参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旦协商无果,由服务社和全冠物业公司共同担责并无不当,“全赢服务社”歇业后的民事权利义务应当由其出资人予以承受。据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赛红及全冠物业公司支付曹先生医疗期间工资、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26000余元。二中院终审驳回赛红上诉,维持原判。

  现状两类问题未纳入相关法律监管

  ●大部分劳动者在签约时只关注每月工资多少。

  ●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非正规就业组织不受相关法律的调整。

  “我不懂法律,经过这场官司才知道跟‘全赢服务社’这样的组织签合同,《劳动法》是管不到我们的。”胜诉后的曹先生感慨地告诉记者。记者走访了一些下岗或提前退休后重新担任“保安”“保洁”“护绿”等工作的4050人员,大部分劳动者都表示他们并不在乎所签的协议上到底写了什么,只要有个相对稳定的工作,每个月能拿到工资就满足了。

  业内人士向记者坦言,由于非正规就业组织不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且此类组织只有上海才有,因此,劳动者无法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劳动仲裁部门因主体不合,并不受理该类纠纷,法院就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最后一个出口。但也正因为这类组织处在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审理之时要参考新旧劳动法,但判决之时却只能援引《民法通则》。”

  嘉定法院资深法官陈曰良数十年来专门处理劳动纠纷方面的案件。他告诉记者,由“非正规就业组织”所引发的劳动纠纷,近年来逐年增多。“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非正规就业组织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而是在两类问题上不适用于以新劳动法来调整。首先是非正规就业组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其次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然而关于‘经济补偿金’这一条恰恰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

  提醒“单位”应主动为劳动者购买保险

  ●劳动者要尽量把合同签得更具体而规范。

  ●非正规就业组织本身也应加强自我规范管理,给予劳动者最起码的保护。

 

  “正因为非正规就业组织的特殊性,所以如果其与劳动者所签合同上写着‘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关赔偿,其实就等于一句空话。劳动者在与这类组织签订协议时要尤其注意这一点。尽量能把合同签得更具体而规范。”陈法官向记者介绍。

  而审理曹先生与“全赢服务社”纠纷一案的法官张友明告诉记者,“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人员发生工伤是无法享受用人单位相应的工伤补偿的。在曹先生的案子中,他之所以能胜诉是得益于‘全赢服务社’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上约定双方协商解决社保所不能支付的医疗费用及按规定需承担的经济赔偿。如果没有这纸协议,原告很难告赢。因此要提醒广大再就业劳动者,在与非正规就业组织签订协议之时,尽量先请该类组织提供其与实际用人单位间签的协议书,了解一下如果发生问题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没有,要提出补充。其次,在与该类组织签订合同之时,要细化条款,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全赢服务社’这类组织对解决社会再就业问题做出很多贡献,但这类组织本身也应加强自我规范管理,给予劳动者最起码的保护。”

  赵山律师认为,“从‘全赢服务社’这类组织的角度来说,他们应该做得更‘聪明’些。那就是在与劳动者签订就业协议之际,应主动帮他们买下工伤保险等一系列保障,这样做看似是提高了用工成本,但实际上是大大降低了用工风险。‘全赢服务社’这类组织一般实行的是劳务派遣制,如果他们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难逃干系的。进入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劳动者也要注意,当与该类组织签订用工协议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协议上购买相关社会保险的条款。”

  【律师评点】

  “进入非正规就业组织的就业人员虽然在某些方面无法享受到与普通就业者一样的待遇,但是这其中也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长赵山律师开门见山地表示。

  “一般与类似‘全赢服务社’一样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属于在技能、学历上稍有欠缺的劳动者,因此对企业来说,他们的用工成本相对低一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非正规就业组织与这一类劳动者已经达到了一个双方权衡之后的平衡。如果一味去要求企业为他们创造与普通劳动者一样的福利待遇,可能会导致部分原本能够进入该类组织就业的人员失去工作机会,反而会破坏这个平衡,引发更多的失业问题。”赵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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