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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地区合作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作者:黑龙江省人社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18 07:47:00 浏览量:

 文件号:黑人社函 [2015]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各类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与壮大,我省农村地区农业、农机合作经营和组织逐年增加,已形成农业企业多样化发展。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用工群体主要以农民工为主,生产工作期间从业人员往往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得不到依法保障。为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就我省推进农业地区合作经营组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农业地区合作经营组织是指经过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农村专业生产经营及农业、农机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业地区合作经营组织应当在注册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招用的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实名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农业地区合作经营组织按照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0.5%至0.8%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以后可根据其工伤事故发生率实行浮动费率。

 

四、从业人员因在农业合作组织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可先行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生产经营相对集中,重点岗位、管理人员等具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根据农业合作经营组织生产经营及用工特点,采取灵活参保方式及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政策。

 

    农业地区合作经营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改善民生,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施。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农业地区合作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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