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人事劳动局)、住建(建设、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筑施工企业: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人社秘〔2011〕196号)自实施以来,在维护和保障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良好地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农民工服务,经合肥市城乡建委与合肥市人社局联合研究磋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目前,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的征缴、赔付等仍按照《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人社秘〔2011〕196号)规定执行,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流程、统一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原则,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农民工做好服务。
二、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由市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市人社部门,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工伤待遇赔付等政策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自2013年9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首先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注:1.属总分包的,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再由总承包单位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2.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伤的责任主体单位存在争议的,应提供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有关规定,应快速、简捷,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流程。鉴于我市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工程项目参保,对于在施工工程实际竣工期(实际竣工期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明的日期为准)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及时办理工伤相关待遇的支付。在办理工伤待遇支付经办流程时,企业应当配合经办机构提供所需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资料。
五、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人社秘〔2011〕196号),市城乡建委、市人社局两部门应共同加强对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和赔付的日常监管,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应付尽付”,切实为建筑业企业做好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探索针对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费实行 “浮动”的征收政策,激励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附: 1.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流程
2.工伤认定申报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ongmingong/5439.html
上一篇:关于农业地区合作经营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下一篇: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武汉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