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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受贿千万,篡改工伤鉴定检验报告,宜宾市原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任获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7 09:22:00 浏览量: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原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任罗某寿等人,利用职务便利篡改工伤鉴定中的检验报告,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案件。罗某寿等3名被告人受贿金额1000.5万元,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七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余名干部职工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罗某寿被任命为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任,负责该中心全面工作,主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宜宾市辖区内煤矿工人因工作患尘肺病被鉴定为一期四级伤残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能一次性从社保部门领取本人21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并按月领取本人工资75%的伤残津贴。

罗某寿在工作中得知,评定尘肺病伤残等级主要依据为患者检验报告中的相关指标项后,与被告人李某华共谋,将向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进行尘肺病伤残等级鉴定的尘肺病患者基本信息、联系方式提供给李某华。李某华安排被告人蒋某尧联系尘肺病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患者或代理人许诺将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尘肺病一期四级伤残,并收取每位尘肺病患者5万元至9.5万元不等的好处费。

李某华将已收取好处费的尘肺病患者名单反馈给罗某寿,罗某寿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尘肺病患者的检验报告取出,交由李某华篡改报告中的相关指标项。李某华通过去复印店“PS”、委托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科规范化培训医生向某(已判刑)进入该院检验报告系统修改等方式,将上述患者检验报告中的相关指标篡改为符合一期四级伤残评定标准值。李某华再将篡改后的检验报告交给罗某寿放入资料中,作为尘肺病患者伤残等级的鉴定依据。

2014年至2018年4月间,罗某寿、李某华采用上述方式将何某某、李某某、惠某某等137名尘肺病患者评定为尘肺病一期四级伤残,收取好处费共计1000.5万元。其中,蒋某尧参与收取好处费1000万元。获款后,罗某寿分得566万元,李某华分得369.5万元、蒋某尧分得65万元。

2017年4月至11月间,为将已收取好处费尘肺病患者评定为尘肺病一期四级伤残,李某华委托向某篡改上述尘肺病患者的检验报告31份,李某华从其所分好处费中送给向某好处费9.9万元。

2019年1月,经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对何某某、李某某、惠某某等137名尘肺病患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更正,仅有惠某某一人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更正前后无变化、不存在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情况。何某某、李某某等136名尘肺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变化,均达不到一期四级伤残。截至2018年12月,已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达693.7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李某华、蒋某尧,利用罗某寿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罗某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损失693.7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罗某寿、李某华宣判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罗某寿、李某华是主犯,蒋某尧是从犯,对蒋某尧减轻处罚。李某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该罪并依法免除处罚。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当庭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均予从轻处罚。罗某寿、李某华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寿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蒋某尧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李小彬 田明曜 彭屏 封面新闻记者 伍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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