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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上调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5 10:14:00 浏览量:

兰州市上调2020年工伤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294号),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22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6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6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6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6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6元。五至六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6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6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6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46元。

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32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57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933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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