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兵团新闻1月29日电 (记者 戚亚平) 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兵团财政局、新疆兵团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通知称: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当日,新疆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转发给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并结合新疆兵团实际,提出相关意见,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新疆兵团要求,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治保障工作,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并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兵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建立实时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密切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共同做好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工伤保险工作。
根据要求,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在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同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上述人员的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
新疆兵团还要求强化部门配合,确保上述人员尽早根据三部委《通知》享受相关待遇。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参保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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