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官戚吉琼接到了市司法局的电话邀请,希望检察机关参与审查化解一起行政复议案件。
这样的“合作”来源于余姚市检察院、司法局(行政复议局)于2019年10月22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在行政复议中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下称《工作意见》)。
在检察机关参与下,一周后,申请人撤销了行政复议申请,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关注涉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这是一起涉民营企业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发生在三年前。2016年9月20日,宁波某机电公司职工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经杨某申请,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将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杨某在交通事故治疗后,因不满用人单位不积极配合其申请工伤认定,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到某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务工。
2019年10月16日,杨某向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宁波某机电公司支付工伤补偿款合计16万余元。
2019年12月10日,该机电公司向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将工伤认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属于程序违法,且工伤认定证据不足,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的决定。
充分发挥调查核实职能,力促矛盾化解
根据《工作意见》的规定,余姚市检察院应邀参与案件审查。
由于宁波某机电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是未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但其提供的该份文书中显示申请人即为该机电公司,两者之间显然存在矛盾。
为查清事实,余姚市检察院向机电公司和杨某进行调查询问,并查阅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卷宗档案和杨某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查明,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邮寄方式将文书送达,附有邮寄存根,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文书已送达。但档案资料显示,该工伤认定申请人是杨某,并非该机电公司,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行政决定书时将申请人误写为该机电公司,存在执法瑕疵。
戚吉琼告诉记者,该案的实质性争议为杨某和该机电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公司认为杨某在2016年9月离开公司时未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亦未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已停止为其缴纳工伤医疗保险,已无法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在仲裁委员会组织的首次调解中,双方未达成和解。
不同角度释法说理,办理一案引导一片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检察官对当事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释法说理。针对该机电公司,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释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拒不支付的违法后果;针对杨某,主要从赔偿金额计算基数标准和停工留薪期证据不足等方面,指出赔偿金额过高,且杨某因个人原因未在工伤保险期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等方面予以心理疏导和法律释明,并邀请律师代表、仲裁员代表共同分析研判行政诉讼可能结果。
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最终该机电公司与杨某达成和解,支付杨某工伤补偿款6万余元,并于2019年12月17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通过该案的办理,余姚市检察院发现民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等问题。在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申请工伤认定,但该机电公司存在畏难情绪。在杨某口头提出工伤赔偿时,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正确引导做好劳动能力鉴定,而是一味拖延推脱,导致超过工伤保险时效。
对此,检察机关认真对企业进行释法说理,建议用人单位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职工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依规经营。
“我们重点关注涉民营企业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领域行政争议案件,复议环节利用检察参与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职能作用,查明案件事实、释明法律适用,力促矛盾化解。”办案检察官戚吉琼说。
2019年8月,余姚市检察院针对基层检察院行政生效裁判受案范围小、案源缺乏这一特征,与市司法局协商,探索在行政复议环节引入检察参与制度。经摸索和实践出台了《工作意见》,建立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参与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释法说理机制和行政复议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做到了关口前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该院在办的类似案件还有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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