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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员工作日上班未打卡,猝死在工作地附近,是否算工伤?
作者: 来源: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19-11-29 10:22:00 浏览量:

      工作日没打卡猝死不算工伤?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认定书

      员工白日猝死在工作地附近被不予认定工伤,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认定书

      2018年8月12日,某物流公司的钉钉上少了小高的上下班打卡记录,当天20时许,白日身亡的小高被发现倒在工作地附近,并被排除他杀。 没想到的是,恰恰是他缺少的那个上下班打卡记录,令工伤认定申请波折不断,甚至让物流公司和相关人社部门都闹上了法庭。

      2018年8月12日,作为仓库管理员的小高倒在了工作的仓库附近,被发现时已死亡。

      小高的身亡算不算工伤?这个争议整整持续了一年多。

     小高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却没有被认定工伤,理由是小高没有在钉钉打卡上班并上传工作照,不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钉钉没打卡就不算工伤?

      物流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起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案。

 

      事件:猝死工作仓库附近未被认定工伤

      小高原本是一家物流公司聘请的仓库监管员,被安排在另一家公司监管抵押物资。

      一般情况下,小高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6时。该物流公司要求监管员在钉钉软件上打卡上下班,并在微信监管群内上传工作照片和监管物资情况。下班后小高居住在物流公司安排的宿舍里。

      小高去世前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工作生活,但他的手机曾出现故障,无法完成钉钉打卡。2018年8月11日17时20分左右,小高因手机出现故障,无法上传工作照片,曾前往邻近的监管点找同事请教。18时50分左右,同事陪同小高一起回来。19时20分许,小高拍照上传了工作照片下班。20时许,小高还曾到保安值班室找人聊天,之后回了宿舍。

     次日19时10分,物流公司的监管部主管查看监管员上传的照片和上下班打卡情况时,没有看见小高当天上下班打卡的记录,也没有看见他上传至微信群的工作照片。当天20时许,小高被发现倒在厂区仓库附近的道路上死亡。

     宁乡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出具《小高死亡情况证明》载明:经初步调查,结合现场勘验及尸表检查等情况,排除他杀,死者家属不要求做尸体解剖检验鉴定。宁乡市公安局法医出具《情况说明》,分析死者死亡时间在白天。

     小高去世后,物流公司向长沙市人社局提出对小高的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10月26日,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小高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物流公司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湖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20日,湖南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物流公司仍不服,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湖南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说法:钉钉打卡只属于公司内部行为

       长沙市人社局认为,小高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每日固定完成上下班打卡,上传工作照片。2018年8月11日下午小高打卡下班,8月12日没有打卡上班,也没与公司负责人、同事等人联系说明。“即便小高8月12日白天死亡,但其当天没有打卡上班,不应当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

       芙蓉区法院认为,在钉钉软件上打卡和微信管理群中上传照片系物流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不能以此界定小高当日是否实际上班,根据法院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小高的死亡时间系在白天,因此,不能确定小高死亡不在工作时间。

      小高的死亡原因,根据公安部门的法医分析,排除他杀的可能性,但其是受到意外伤害死亡还是突发疾病死亡或其它原因导致死亡,因未做尸体解剖检验鉴定无法确定。因此也不能确定小高是否突发疾病死亡。长沙市人社局以小高死亡不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湖南省人社厅以相同的理由对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予以维持,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湖南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长沙市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物流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长沙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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