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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调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作者: 来源:合肥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12-23 20:32:00 浏览量:

近日,合肥市转发了《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23号),合肥市2016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将按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8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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