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区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新疆经济报 发布时间:2017-12-22 14:49:00 浏览量: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调整2016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标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最高可增加235元伤残津贴。1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的。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5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6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3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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