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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
作者:本站小编 来源:每日甘肃网 发布时间:2016-12-12 10:59:00 浏览量: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12月5日联合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各项待遇将在本月底前调整落实到位。


伤残津贴调整与养老金调整不能双重享受


据悉,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需特别注意的是,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也就是说,在实际执行中,伤残津贴调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得双重享受。


确保各项待遇在本月底前调整落实到位


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2016年12月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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