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缉期间受了工伤,坐完近3年牢后还能获得赔偿么?因为求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无果,出狱后的潘某将当年自己藏身的工厂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工伤损失。记者昨日获悉,这起案件已在顺德区法院开庭,目前尚无宣判结果,案件的进展情况广州日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原告------被通缉期间打工时受伤,对方未为自己购买保险
被告------原告入职隐瞒了其犯罪事实 双方劳动关系无效
背景:被通缉后就医途中被捕
2003年,因伙同他人抢劫被温州警方通缉,潘某逃到了广东。
9年后,躲藏在顺德伦教打工的他,因工作期间眼睛受伤前往广州就医,在轻轨站用身份证时被识破逮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后因表现良好,潘某获得减刑11个月,并于2015年9月刑满释放。
但是,在狱中度过近3年,当年受伤的眼睛已经接近没有视力,潘某开始就当年所受工伤走上索赔之路。
原告:工作期间受伤认定八级伤残
原告潘某起诉称,2007年8月他入职被告处,从事车间生产工作。入职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双方约定工资为计时工资,被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
2012年10月16日,原告在工作期间被空压器管弹伤眼睛,先后到伦教医院、顺德第一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接受治疗。痊愈后原告申请伤残鉴定,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但因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使原告得不到工伤赔付,且被告不肯按法律有关规定向原告赔偿。原告还提到,其庭审前还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该委员会不予受理。
因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为他购买社会保险。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被告拒不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手续。其受伤导致的各项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其诉讼请求为:1.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9012.0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937.4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7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418.25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6913.46元;4.医疗费77元;5.鉴定费1587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潘某入职时隐瞒其犯罪事实
被告方广东某包装有限公司则称,原告的损害结果不是由被告造成的。原告受伤后被告立刻送原告去医院治疗,经过专家诊断后,认为原告的受伤并不严重,也不需要住院。原告如果依循医生嘱咐,不会导致如今致盲的后果。
该公司认为,原告的起诉混淆了因果关系,其致盲也与其在监狱中受到二次伤害有关。原告触犯刑法,受到强制性手段,其损失应由看守所等部门承担。被告已经尽到用人单位的责任,其损害结果与被告无关。
被告还表示,原告入职被告单位隐瞒了其犯罪事实,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是无效的。原告是在治疗过程中被逮捕,被告也曾向社保机构查询,社保机构回复是原告未在一年内提起申请,所以没有赔偿。
该公司认同这起案件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但对具体的赔偿范围、金额有异议,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辩一:工伤纠纷是否已过时效
在庭审中,双方争辩的焦点在于这起工伤纠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潘某坚持认为,被告没有为自己购买社保,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导致原告因工受伤后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由此,被告应承担原告因工受伤的全部赔付。并且,被告同意履行义务,同意等待原告出狱才处理双方的工伤纠纷,这种情形符合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中时效中断的情形。既然被告承诺愿意履行义务,而又以时效作为抗辩,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的工厂则表示,对原告的工伤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否应由被告承担有异议。原告受伤后被告已经送其去医院治疗,原告目前的损害结果较原来有扩大的情形,是因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因其被羁押期间没有进行治疗,其治疗受耽误,此损害结果是因原告本人原因或其他机构造成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工伤造成后,所有结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因可能是工伤,但所有的损害结果不一定要被告承担。
争辩二:损害是否坐牢期间扩大
原告身体的损害是否工伤带来还是在监期间扩大,也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为此,原告方请求了合议庭查看中山眼科医院的出院小结。检查中显示原告右眼视力是0.01,纠正视力是试片无改善,即原告的右眼已经接近没有视力;出院小结中记载原告右眼的晶体阙如,也就是原告右眼的晶体已经不存在了,无法恢复视力。
被告则辩称,检查时原告的确没有康复,但原告当时健康的左眼,如今视力也下降了,这种后果难道也要被告承担?术前术中的诊断不能说明问题,术后小结中也显示手术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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