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工伤认定及相关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程序,让农民工不再为维权发愁;及时出台扰乱法庭秩序罪相关司法解释,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地依法审判。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正栩做客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全媒体报道中心时,畅谈今年的建议。
修改工伤认定及相关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程序
作为全国法院系统中唯一一位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朱正栩关注司法、关注基层、关注民生。在平时的工作中,由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多,常年与农民工打交道的朱正栩对农民维权难深有体会。
“目前的工伤认定以及相关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间环节繁多、周期过长,非常不利于一些弱势劳动者依法维权。”朱正栩说。
今年,她带来了《关于修改工伤认定及相关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程序的建议》。关于农民工维权的问题,去年她也提了,但与去年相比,经过更进一步地调研,今年更加有针对性。
她建议在立法中把工伤认定权赋予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简化工伤赔偿程序,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一次性调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职业病或工伤、工伤赔偿数额,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数额确定等多个程序合并,简化至一个仲裁程序中。
她说,可以把工伤认定权采取如下的权力配置方式:劳动仲裁部门有权作出工伤认定,若有关当事人对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无异议,则法院尊重劳动仲裁部门的决定,并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援引作为有效力的证据使用;若当事人对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则法院有权视情况对工伤作出最终的认定,即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为工伤。
及时出台扰乱法庭秩序罪相关司法解释
如何保证法官不受外界干扰,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地依法审判是朱正栩今年关注的焦点之一。
她说,《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发生在除庭审之外的调解、送达、证据交换等其他诉讼活动中间的一些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或者毁坏法院办公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调整范围,造成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论。
“而且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大量的在庭审之外发生的这些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对于司法权威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朱正栩说。
为此,她提出了《关于及时出台扰乱法庭秩序罪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主要内容为:明确把发生在除庭审之外的调解、送达、证据交换等其他诉讼活动中间的一些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以及毁坏法院办公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纳入到刑法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调整范围之中;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
“建议赋予审理案件的法院直接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从而保证此类问题及时得到处理,维护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保证诉讼秩序正常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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