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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 来源:半岛晨报 发布时间:2015-12-08 16:55:00 浏览量: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男子受工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但单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无奈,男子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求其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责。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支付工伤受害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时年21岁的吴冬冬是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在2010年6月16日到西岗区宏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铆工,日工资85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依法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艰难索赔

●2010年10月12日

下午4时许,小吴在300T吊下进行切割铁板作业时,因脚下踩的钢板没焊住,小吴突然从2米高处坠落,右肘关节着地,同时左大腿内侧被硬物刮伤。

被诊断为右桡骨头骨折,建议手术治疗。

●2010年10月18日

小吴住院治疗,实施了右桡骨头切除手术,共住院24天。船舶修造公司在承担医疗费9300多元后,就什么都不管了。

●2010年11月4日

小吴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全权代理其工伤索赔事宜。

●2011年5月16日

小吴被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9级伤残。

●2011年6月15日

律师向区级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庭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裁决船舶修造公司支付小吴各项赔偿金。

●2011年8月4日

仲裁机构裁决船舶修造公司支付小吴各项合理赔偿金额9.37万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小吴起诉到法院。

●2011年11月17日

区法院作出判决,对劳动仲裁的数额作出调整,判令宏盛公司支付小吴各项损失87671.65元。公司仍不服,又提出上诉。

●2012年4月5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大连宏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2012年6月

劳动工伤律师代理吴冬冬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12月23日

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劳动工伤律师告诉记者,以往,这场工伤索赔案或许就此宣告终结。


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给工伤受害人带来好消息。这部法律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该法第41条第1款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国家人社部为此又专门制订了配套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其中第6条第2款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根据这一制度设计,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劳动工伤律师代理吴冬冬在2014年3月19日分别向大连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和大连市医疗保险中心,以EMS方式邮寄了两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吴冬冬的工伤赔偿款79107.9元,但一直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法院判决医保先行支付


2015年6月1日,法院立案。


2015年11月9日,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


法院全部采纳了劳动工伤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原告申请的先行支付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11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支付吴冬冬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律师表示,这为我省首例“民告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


截至记者发稿时,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尚未提出上诉。


据《新华日报》报道,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截至去年8月底,江苏南通共受理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的有78例,支付总额高达数百万元,无一例成功追回。


“连法院都执行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哪里去执行呀?”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陶波说,凡申请先行支付的都是经过劳动仲裁、法院裁定终结后,前期遇到执行难,才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待遇申请,一般走流程需要一两年,等到手续齐全后,有的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知所终,或者第三人找不到或已无可执行财产等状况,致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面临追偿风险。


据有关机构报告,截止2014年6月30日,全国仅有18个省有先行支付的案例,其中出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的只有山东威海市和福建厦门市。

先行支付“落地”难 建议出台实施细则


针对此案,劳动工伤律师指出,本案涉及的赔偿数额虽然不大,但是其现实意义特别重大,开创了我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和索赔的先河。应当说,《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是我国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劳动工伤律师强调说,《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和工伤保险中分别规定了“先行支付”,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价值取向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体现了对广大职工,特别是不规范用工情况下对劳动者现实利益保护的加强。


根据预测显示,2011年7月1日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有近2/3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会成为先行支付制度的潜在受益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维权难现象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特别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此外,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状况也为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到2009年末,全国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04亿元,储备金结存65亿元。各省级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均有结余,没有出现赤字情况。


律师表示,《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四年多了,目前这项制度的落实在我市还是一个难题,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他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和制定与此相应的、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工伤受害人的此项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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