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亮1997年9月18日进入某印刷包装公司工作,在储运部做了11天搬运工后,公司人事部将他调动到三楼的彩印车间裱纸部工作。
“这是一个高温、空气不流通、污染严重的部门。公司的老员工只要听说调动到这个部门工作,都不愿意。老实巴交的我初来乍到,根本不了解情况,就被安排到这里了。”阿亮说。
阿亮介绍说,他工作的裱纸部与高温的磨光部和劈合部相连。裱纸车间前面还有产生高温的E坑机生产半成品E坑,这些E坑和一楼生产出来的双坑、粗坑都拉上来堆放在这里,有2米左右高,挡住了前面的空气流通;裱纸机生产出来的彩盒半成品堆放在后面,也有2米左右高,挡住了后面的空气流通。“在这里工作,每天上班都是汗流浃背,衣服湿透了都可拧出水来。”
阿亮每天的工作是:先到磨光部把磨光的彩纸拉过来,分别使用白胶、黄胶,操作裱纸机和半成品坑纸,生产出彩盒半成品。在操作裱纸机生产的过程中,裱纸机的离合器坏了,就要用天那水清洗。
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公司从来没有提醒过员工要戴防毒口罩,更加没有向员工发放过防毒口罩。”阿亮说。
阿亮多次向公司要求调换一个工作岗位,得到的回答是:不能换工作岗位,干不了就辞职走人。没有多少文化的阿亮考虑到找一份工作也不容易,只好忍气吞声地坚持了下来,一直工作了12年。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2005年10月27日、2008年 12月 15 日、2001年3月1日三次对阿亮工作场所进行检测,测出空气中苯(甲苯)的浓度分别为每立方米1.9-5.2 毫克、7.1毫克和17.14-58.9毫克。
2009年12月22日,经市人民医院诊断,阿亮患有急性非淋巴细胞白血病。同日,阿亮开始休病假。2010年7月10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确诊阿亮患有职业性肿瘤 (苯所致白血病)。2013年7月31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阿亮的伤残等级为三级。
2014年1月13日,阿亮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他所工作的公司支付其住院伙食补贴、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裁决某印刷包装公司支付阿亮19377元。
阿亮不服裁决,以同样的诉求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某印刷包装公司向阿亮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85 元及住院护理费19300元。
阿亮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支持了住院护理费19300元的判决,同时判决某印刷包装公司按如下标准向阿亮支付工伤待遇差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88.09 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4752.28元。此外,公司还应向阿亮支付伤残津贴差额每月303.06元,“从2003年8 月起至阿亮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止。”
2015年6月9日,阿亮以自己身患白血病,某印刷包装公司存在严重过错,领取社保的1372.2元远不能弥补其经济损失为由,再次向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784171元。
被告公司辩称,阿亮所诉求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该按照 《工伤管理条例》的规定解决。阿亮的工伤已经得到赔偿,此前就差额问题,已经过一轮诉讼,公司也全额支付给阿亮相应差额。阿亮现在再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而且,阿亮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的主观过错导致其患上职业病。
法院认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也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阿亮自入职公司以来,长期在裱纸车间工作,长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苯、甲苯),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劳保产品,也未采取定期更换工作岗位等职业病防护措施,致使阿亮患上苯所致白血病。
庭审中,阿亮称入职前有体检。公司与阿亮一致确认入职后公司每年都安排体检。阿亮在入职后长达12年才诊断出患有白血病,足以推断阿亮入职前并不患有白血病。公司有关阿亮未能证实公司存在侵权事实的抗辩,没有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采信该抗辩。
最后,法院通过计算,判决公司应赔偿阿亮748171元。
工伤律师说,用人单位不能错误地认为只要给员工购买了社保就没有责任了。社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尽到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是否充分,还需要综合其后果来考虑。如果后果远超出社保所能承担的范围,用人单位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伤律师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一些特定岗位的健康环境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安装必要的通风设备,定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为员工提供防护措施如防毒口罩,不能让员工在有害环境中长期工作、应制定定期轮岗规则,为员工定期体检、尤其要注意可能带来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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