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江苏省新工伤条例出台,你做好离职准备了吗?
作者:张士谦 来源:工伤法律门户 发布时间:2015-05-12 18:15:00 浏览量: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待遇标准大幅降低
    新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不难发现,较之此前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以前根据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年龄、平均寿命综合确定的方式,改为固定补助标准。工伤法律门户张士谦律师以4500元/月社平工资、现年35岁、80岁平均寿命计算,工伤待遇标准减少近半。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的差距,估计相当数量的工伤职工会考虑是否离职。

 

如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张士谦律师认为,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比如核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相应的情况,进而主张经济补偿金。另外,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向用人单位寄发快递,保留、收集好邮寄票据、签收单据等。


    因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产生的权利,故此,新旧法的适用界点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只适用实施后的情形。特此,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注意时间,新办法将于2015年6月1日实施。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6056.html
上一篇:四川省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
下一篇:江苏省新工伤赔偿标准待遇降低过半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