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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讲点人性好不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22 14:32:00 浏览量:

    前不久,在下班回家的出租车上听到一则新闻,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医师昌克勤在手术台旁晕倒后医治无效死亡,却因死亡时间离发病已超过48小时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获得工伤赔偿的资格。昌医生的遭遇让笔者同情中充满诧异,如果连救死扶伤的职业医师都实现不了自己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难道没有走进“病入膏肓”的困境?


    揣着冒着热气的愤怒,回家上网一查,现实更令人震惊。原来工伤认定标准引发的荒唐现象,早已不是“新闻”。根据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与人性相悖:对于仍然存有一线生机的伤者,家属可能为了索赔而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对于已经明显没有生存希望的伤者,用人单位可能为了避免赔偿而想方设法恶意拖延治疗。


    在“良法善治”已是全民共识的当下,像这样频频引发“单位拼命救死人,家属拼命埋活人”等荒唐现象的法律法规,毫无疑问难以被称为良法,更无法为实现善治提供基础和保障。只有回归捍卫职工权益、倡导尊重生命的立法本意,法律才不会和人性“撞车”,司法权威才不会与社会伦理“死磕”。

    一方面,从最简单的字面解释,工伤认定与死亡时间显然难以扯上半点关系,只要职工的死亡结果与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工作压力等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不论抢救的时间有多久,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应有的赔偿。在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虽然还无法让所有人起死回生,但让重伤者甚至脑死亡者在48小时内维持一定的生命体征并非难事,如果将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标准,就等同于把工伤认定的权力交给了医院,并预示了一幅死者家属与用人单位的“拉锯图”。


    另一方面,之所以出现“48小时”的规定,实际上是立法者担心如果完全放开工伤认定的标准,将无限制扩张工伤赔偿的范围,从而增加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方面的压力。但实际上,这属于“找到了路却没找对人家”,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不在于人为的将“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标尺,而应在死亡与工作因果关系的强弱程度上设置合理标准,从而使工伤认定在员工的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的赔偿压力之间达到平衡。当然,到底有多强的因果关系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恐怕还需在实践中摸索,但这绝对不是出现“夺命48小时条款”的正当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认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工伤的认定标准都需要不断调整和细化。因此,不仅立法者在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时要将因果关系作为工伤认定的标准,最高法院也要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使工伤认定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立体、人性化,让每一个劳动者真正感受到良法善治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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