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派遣工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时,因其是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发生的,但与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公司又不是实际用工单位,所以就会出现两家单位相互推诿,谁都不愿出面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进而造成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受损。
典型案例
安保员被打伤右眼 申请工伤遭推诿
2011年4月的一天,李新在工作时被人打伤右眼,致眼球破裂。经过一个多月的住院救治,最后仍然没有保住眼睛,导致右眼失明,后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
按照法律规定,在工作中受伤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但李新在申请认定时却遇到了麻烦,他在一家安保单位工作,可劳动合同却是由这家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中心跟他签订的。
在劳务派遣合同条款中,双方约定“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由谁出面申请工伤认定时,两家单位产生了分歧:劳务派遣中心认为李新是在工作时受伤的,理应由安保单位申请;安保单位每年有安全生产指标,若发生工伤事故会影响企业评优,所以他们不愿为李新申报工伤。
遭到两东家相互推诿,右眼失明的李新只好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法援律师多次做工作,联系安保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调,他们才终于达成共识:由劳务派遣中心申报工伤,安保单位支付各种费用。目前,李新已顺利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拿到了各种补偿和赔偿。
记者调查
在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工中,李新是幸运的,虽然迟了一些,但最终还是被认定了工伤、享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同样受工伤的杨先生就没那么幸运了。劳务派遣公司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后,把他安排到一家加工厂工作。
2013年初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左脚被砸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8级伤残,在赔偿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相互推脱,不得已,他只好聘请律师打官司。
与派遣工发生工伤申报、鉴定比较难相比,异地派遣工遭遇工伤事故,解决时更会遇到难题,农民工小刘上班时摔伤,因为他是与外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费在外地缴纳,而他本人却在北京的用工单位上班,为工伤认定和理赔的事往返两地跑了多趟,至今都没结果。
除工伤外,派遣工发生职业病同样会遭到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1997年,老王到机械厂做了一名电焊工。
2011年1月,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未做过任何体检。
又过了两个月,一家施工公司招聘他为电焊工,入职后让他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
不久,老王总感到胸痛、气短,经常咳嗽,而且咳出黑色粘痰。经医院检查,诊断为电焊工尘肺病一期。
按规定,患上职业病可申请工伤,但用工单位某施工公司认为:“你上班时间这么短不可能得职业病,肯定是在以前单位得的,得由他们负责。”原单位机械厂不认账:“你离开时身体好好的,得职业病跟我们没关系。”
最后老王被推到劳务派遣公司,但该公司明知自己已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就是不管。
后来老王请了律师,劳务派遣公司才不得不帮他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却要求老王、施工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证明劳务派遣公司做这些事“纯属服务性的帮忙,相关的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之后产生的一切待遇问题与劳务派遣公司无关,而且该公司概不支付任何费用。”
得知老王患上职业病后,施工公司当即把他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2013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务派遣公司也与他终止了劳动合同。
调查中,记者发现,派遣工发生工伤、患上职业病后,实际用工单位就会将其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而后者也会与这些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职业病认定难 受伤害多遭辞退
律师分析
派遣工工伤职业病 两东家都应担责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徐严严律师介绍,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时,不仅有申请认定的时效问题,还面临及时救治等现实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拒绝申请认定时,派遣工可在有效期内向工会组织反映情况,由其代为申报;或者个人、近亲属到劳动部门直接申请。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派遣工因工伤、职业病而产生的损失。无论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是否为派遣工缴纳工伤保险、在何地缴纳,都会由两单位先行赔偿。
针对异地派遣的特殊情况,徐律师建议这类被派遣的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职业病或其他劳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可以选择在发生工伤的所在地、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任何一个地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徐严严律师建议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什么情况由谁担责。不过,不管双方劳务派遣协议如何约定,对于派遣工来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应该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收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收位为共同被告”。可见,派遣工发生工伤、患职业病时,即使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相互推卸责任,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若因发生工伤、患职业病被辞退,派遣工同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中国青年网,www.ft22.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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