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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一职工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获双重赔偿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4-28 16:19:00 浏览量:

     上班途中遇车祸,诏安某镇卫生院职工许某身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因为卫生院未给许某办理工伤保险,家属在获得车祸肇事方40多万元的赔偿后,起诉卫生院,最终又获得工伤赔偿40多万元。

 案件回放

上班遇车祸身亡 单位不给工伤赔偿

    许某生前是诏安一家卫生院的聘用职工。该卫生院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属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3月22日上午,许某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经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事故。

    在获得40多万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许某的家属起诉卫生院,索要工伤损害赔偿。卫生院认为,他们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且,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的前提下,工伤保险才给予补偿。像许某这样的情况,他们不需要赔偿。最后,法院判决,卫生院应当赔偿。

    近日,案件判决生效后,卫生院向诏安县检察院申诉,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支付了40多万元的工伤待遇。

律师说法

单位未办工伤保险 应承担相关赔偿

    律师认为,作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镇卫生院的法定义务。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车祸与工伤赔偿

为何不算重复

    律师认为,依照相关规定,重复保险的各赔偿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但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不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是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属于民事领域。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属于行政领域。

    因此,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和用人单位工伤待遇。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

法律延伸

常见工伤情形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常见工伤类型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来源:东南网,www.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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