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工伤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工程往往层层转包,形成了发包公司、承包公司、承包工头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而当工人因工受伤后,这些关系人往往会相互推诿责任,给工人维权造成困难。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系错综复杂的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案,因共受伤的工人叶某获得赔偿49727.95元。
被告潘某将位于姚李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张某承建,张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周某进行施工,周某又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施工,陈某再施工过程中雇佣原告叶某为其建筑工人。2010年8月9日原告在姚李镇的工地干活时受伤。受伤后,周某主动将原告送往霍邱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伤情稳定出院后,经六安市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多次请求四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四被告虽表示同意,但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四被告迟迟不愿赔偿。现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2632.45元。
法院查明事实:被告潘某将位于霍邱县姚李镇的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被告张某承建。被告张某将部分瓦工的工程转包给被告周某,其瓦工的相关建筑材料由被告张某负责提供。被告陈某介绍原告叶某给被告周某干活,叶某的工资由被告周某支付。2010年8月9日原告叶某在姚李镇的工地清理搅拌机,在清理的过程中未用挂钩,搅拌机的头部掉下砸到致叶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叶某由于在施工中操作不当,致使眼睛受伤,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被告周某应视为是雇主,原告叶某和被告陈某同样视为被告周某的雇员。因此,原告叶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应由雇主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叶某各项损失49727.95 元;被告张某、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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