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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务员患职业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3-6-29 9:22:00    作者:   我要评论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做出了新的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新《条例》及《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为提高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即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办法》新增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接触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职业看护费等4个支付项目,支出项目由原来的8项增至12项。此外,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比以前缩短了五年,扣减比例降低了50%。(来源:南昌新闻网,www.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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