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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走出工伤“困境”?
作者:李成溪 来源:劳动报 发布时间:2024-06-17 16:23:00 浏览量:

近年来,上海积极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上海市总工会也专门为该群体推出了《上海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专享保障》。

未来,我们该如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更好帮助他们走出工伤“困境”?本期《劳权周刊》以案例解析的形式,邀请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原讲师汤建敏答疑解惑。

劳权观点

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难题还需多方合力

互联网经济催生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快速增长。他们追赶时间,整日在外奔波,容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但是,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许多企业甚至用意外伤害险替代工伤保险,一旦他们因工受伤甚至死亡,会陷入各种推诿扯皮,维权成本极高。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率低这一短板,2021年12月,人社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等7省市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一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没有工伤保险的问题,而且可以覆盖到每一个人、每一个订单,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不过,许多业内人士也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有“新职伤保障”并不足够。“新职伤保障”无论是从保障范围抑或是保障内容来看,都不足以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和福利水平。同时,《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也明确指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本办法。缴纳社保是防止意外发生时缺乏保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但是,由于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费用均由本人承担,其缴费基数和比例普遍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范围,又无法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这个有着兜底保障功能的社保,在他们身上普遍“遇冷”。

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呼吁,完善新就业形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亟待有关部门尽早制定出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的社保制度。我们认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部门需要下大力气破解参保“无门”、参保“不畅”的难题,并优化缴费比例,减轻劳动者缴费负担;企业应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主动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身也应提高参保积极性,走出“不缴社保换取高收入”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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