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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彻夜直播后猝死,折射无工伤保险之痛
作者:丁慎毅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时间:2023-11-24 12:02:00 浏览量:

11月16日,据澎湃新闻报道,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李昊读大三,在实习阶段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游戏直播。李昊通了一个大宵,进行了长达9个小时的彻夜直播,11月10日清晨6时许下播后,17时30分在租住的宿舍猝死,这已经是李昊连续第五晚通宵直播。11月17日,该公司的法务代表张某表示,李昊猝死与公司并没有关系,“我们签的是合作协议,双方没有任何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再加上他是在自己租住的出租屋出事的,但凡他是在公司出事,我们都会承担责任,但现在我们没有什么责任。”(11月21日澎湃新闻)


此事暴露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实习生该不该有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其个人身份为学生,与所在实习企业不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故在校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1995年的规定至今已经快20年了,随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培养等形式日益兴旺,越来越多的在校生进入企业当中从事基本与在岗职工相同或相类似的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事故的情况不在少数,相关安全保障持续处于缺位状态,是不合理,也不应当的。


对能否购买工伤保险,应该看劳动者是否通过劳动为单位做出了贡献,而不是看其身份是不是学生,看和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参照这一规定,学校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照《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单位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目前,有的省市对在校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第37条规定,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6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虽然这两地的规定没有完全赋予实习生工伤保险待遇,但这毕竟已经是一大进步。


有律师认为,李昊与公司存在不平等的合同关系,更多的是接受公司的管理,家属可以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游戏公司都是最终获益方,是依托了李昊付出的劳动而获利。“如今李昊因连续工作猝死,公司作为获利一方,无论从雇主责任还是从合同的公平责任来讲,我认为都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才符合公平正义。”


回到21岁大学生彻夜直播后猝死。如果当初允许这个大学生自己买工伤保险或企业为其买工伤保险,就会倒逼企业管理好实习生,不至于像公司所说的“他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至于实习生在家中猝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责任。


如果实习生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他们对实习就不可能太上心,特别是一些可能带来意外伤害的工作,实习生可能会找各种理由逃避。各地不妨为实习生分别建立自愿性工伤保险,实习生可自由选择参加工伤保险并自己缴费。为了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并吸引他们参保,公共财政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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