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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单位缴费与工伤发生率挂钩
作者:刘春华 来源:川观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26 11:11:00 浏览量:

9月23日,川观新闻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炉。除了进一步明确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外,“管理办法”还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上调和下调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此外还明确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情形引发的工伤,不影响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企减负促经济增长,基准费率动态调整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目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四川按低到高风险顺序,依次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以下称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当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规模低于或超过一定时间内支付控制范围时,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将共同对基准费率进行动态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说,此举既是坚持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充分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发放,将历次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制度化,同时也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国家有关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目前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已分别降低20%执行。


缴费率浮动管理,推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为帮助企业健康发展,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按自然年度浮动,每年浮动一次,从每年1月开始执行。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者向下浮动至80%、50%。


如何决定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上浮还是下浮?


“以直接体现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的支缴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上述负责人介绍,工伤保险支缴率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总的来说,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用人单位支出额大于缴费额时,应上浮费率;用人单位支出额小于缴费额时,则应下浮。同时,将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情况作为辅助考核指标。这样,既能合理运用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确保基金收支稳定,又能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上一年度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待遇、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被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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