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是体谅公司的难处才答应出车的,怎么现在出了事,公司就甩手不管呢?”林某实在想不通,自己虽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可也是为了公司利益,为什么公司会拒绝为他申请工伤认定。
林某是一家公司的驾驶员,有多年的驾驶经验,公司送货需要途经难走的路或开夜车时,都首先考虑让他去。不久前,公司要运一批货物到外省,路途较长、任务较急,需要司机连夜开车,公司领导要求林某承担这一出车任务,并告诉他,由于人手紧张,没法给他配搭档。林某权衡了一下,考虑到这段路自己以前也常开,都平安无事,便接受了出车任务。没想到,在途中,他驾驶车辆发生车祸,自己受伤,货物也损毁大半。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系林某疲劳驾驶所致,他应承担全部责任。
林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公司领导却认为,林某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且林某因这次交通事故已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更不可能为他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领导说得“有理有据”,但林某却觉得有哪不对劲。于是,他来到人社部门,询问自己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他描述的情况,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他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实际上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林某的受伤情形并非如此。他受公司指派出车,出车途中应视为因工外出期间,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这一情形。而且,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工伤职工不存在自杀和自残、醉酒和吸毒、故意犯罪这几项情形,就不因其本身过错影响工伤认定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虽然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不影响他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经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向公司讲解法条,公司终于理解了林某系因工负伤,积极配合认定工作,并承诺在工伤认定决定正式作出后,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标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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