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调整2022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马惠敏 来源:扬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2-10-31 16:35:00 浏览量: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文件精神,我市启动202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
据了解,本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时间节点是2021年12月31日前,对象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据了解,伤残津贴方面,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89元、二级257元、三级240元、四级235元;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13%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4.58%。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745元/月、2996元/月、2247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社部门将根据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待遇核算工作,确保尽快调整、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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