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又提高了。10月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近日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全面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此次调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据介绍,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伤残津贴方面:伤残一级155元,伤残二级145元,伤残三级135元,伤残四级125元,伤残五级115元,伤残六级10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27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480元(孤寡老人16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1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3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关于使用河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核定。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增加的待遇将于2022年12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以及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此次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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