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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工伤认定应多些现实考量
作者:郑桂灵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2-10-08 14:54:00 浏览量:

据8月22日《工人日报》报道,近期,国内多地陆续发生新冠肺炎本土疫情,一些去外地出差、探亲或旅游的职工在返岗前可能需要在酒店或指定地点进行隔离。那么,隔离期间,如果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呢?业内人士指出,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工伤认定要件的理解和把握,应随“新”应变。


近年来,疫情防控常态化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和管理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员工传统的工作方式、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随之发生了一些改变,比如居家办公、弹性工作制、返岗前需隔离观察等。这期间可能发生的员工伤亡情况,也为劳动部门对“工伤”认定标准的解读与执行带来了挑战。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实际上也是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为方便实践中的边界把握,该条款还在随后列举出与“工作”相关的其他六种情形,包括在“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阶段受到的伤害,“因工外出期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等。同时,该条例特意列举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可见,只要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相关,根据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推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而且“工作原因”是值得关注和考量的重要因素。与“工作”相关的其他六种补充情形,虽然未必能够穷尽工伤认定的所有情形,但从中不难体会出“合理延伸”的立法用意。


具体到出于防疫需要而实行弹性工作制,或要求复工返岗的外地员工进行隔离或医学观察等,是否属于“合理延伸”,有关部门理当根据客观实际作出判断,以适应特殊情形下劳动方式的新变化。


现实中,职工在隔离期间猝死被认定工伤的判例并非孤例,上述报道中江苏南通一家餐饮公司厨师耿某“工伤”案,正是厨师在经过公司同意、按照公司指示进行隔离期间发生了身体意外情况。正如该案法官所言,隔离本身旨在为返岗正常工作做准备,因此隔离观察期应被视为即将返岗并提供正常劳动前的持续连贯、且与其工作密切相关和具有预备性的特殊岗位管理期,隔离地点及期间应视同为对特殊时期“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工伤认定事关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既要把好认定标准,又不能过度拘泥于字面表述。互联网办公、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返聘、返岗前隔离等,其实都对工伤认定的与时俱进提出了要求,期待个案的积累能够促进相关规定和条款的完善,进而实现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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