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应明确和细化更多的认定情形。
孙某在南通一公司从事木工工作,下班后乘坐同事的车回老家过中秋节,不料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孙某当场死亡。当地社保部门认定孙某属工伤,但其所属公司不服。
这起工伤认定案件,可谓一波三折,再次印证了劳动者维权之艰,也折射出工伤认定仍面临诸多困境。事实上,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受伤,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意外身亡,工伤认定则成为用人单位对家属最好的抚慰。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减少工伤赔偿及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两者之间的博弈,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这时候,司法救济挺身而出,显得至关重要。
就本案而言,员工孙某回老家过中秋节途中出车祸死亡,家属为其申请工伤,当地社保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但孙某所在公司持异议。孙某妻子提起诉讼,初审、二审法院均判定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事实上,该案认定工伤是有法律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应当结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作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特别是,初审、二审法院均判定,回老家与家人团聚,符合民俗常理和中国国情,且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次相关部门认定员工回乡过中秋遇车祸身亡算工伤,释放出了人本情怀。
并非有了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会依法执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进行曲解,以致劳动者维权艰难。
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应明确和细化更多的认定情形,如将“与工作存在关联性和工作的延伸”等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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