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连续第16年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之年,也是脱贫攻坚战的决战之年。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持续实施工伤保险降费、减免费政策之际,自治区决定继续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亲切关怀。
2020年10月2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2019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38号),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我区自2004年以来连续第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全区将有6803名工伤职工受益。
本次调整对象是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方面,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43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215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99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89元。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47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37元。其中,五至六级伤残津贴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7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96元,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加116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增加95元。
同时,为保障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因素,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自治区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通知》,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进行调整,其中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47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37元。调整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下一步,自治区人社厅将督促指导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进行调整,确保调整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调整案例:
例一:工伤职工郑某,伤残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调待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4329.83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1783.8元,此次调整待遇后,伤残津贴增加215元,生活护理费增加123元,累计增加待遇:215+123=338元,伤残津贴达4544.83元,生活护理费达1906.8元。
例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王某,为工亡职工子女,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2633.48元,此次调整待遇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92元,达272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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