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职工更有保障,为企业减轻负担
权威部门、专业律师共同把脉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让职工更有保障 为企业减轻负担
刚刚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于曹焕青这样的老工伤和他的单位来说都喜出望外:曹焕青再也不用每个月为了伤残津贴与单位交涉了,而单位在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可由每月支付曹焕青1000多元伤残津贴,改为每月缴纳十几元的工伤保险费,支出大大减少。
新《办法》3月1日起开始实施,那么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职工多了哪些保障、得到了哪些实惠?企业减轻了哪些负担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李元河处长与专业工伤维权律师张士谦就此为我们进行了详细解答。
补缴工伤保险费:让老工伤更有保障
曹焕青于 2007年2月1日在石黄高速公路清扫路面时,由于工作地点附近汽车维修人员使用的液化气瓶爆炸,致使曹焕青受伤。2007年8月24日,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石劳社伤险认决字【2007】217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曹焕青所受伤害为工伤。2008年5月12日,曹焕青被鉴定为四级伤残,且确认同意配置大腿假肢、助听器。2010年3月1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单位支付曹焕青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264元、停工留职期间工资10176元,护理费50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45元等,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此后,曹焕青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直到2011年8月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才执行完毕;2011年12月22日,企业才把拖欠的伤残津贴执行完毕。虽然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但用人单位却总是不能如期履行,曹焕青也就只能每过一段时间,就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次。
3月1日,新修订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其中重要的一个亮点是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规定。这个规定让曹焕青和他的单位都看到了曙光。《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这就意味着对曹焕青这样,发生工伤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老工伤人员,现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那么此后曹焕青每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更换大腿假肢、助听器等辅助器具的医疗、康复费用等就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对用人单位来说,以前每个月支付给曹焕青1000多元的伤残津贴,将在补缴工伤保险费后降为每月缴纳十几元的工伤保险费,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负担。” 工伤赔偿法律网的创办者、首席工伤维权律师张士谦告诉记者。
张士谦律师对此项内容的增加表示非常赞赏:“这是对职工和企业双方都有利的好事。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补缴工伤保险费的相关规定,那么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即便被认定工伤,确定了伤残级别,工伤保险待遇被拖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条规定的实施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一条途径。对于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等。这样之后新发生的费用,如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发生的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样让老工伤和单位都受益。”
目前曹焕青已向石家庄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工伤保险费。现劳动监察部门已经受理,正在处理中。
减轻企业负担:部分费用改由基金支付
新《办法》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一次性支付。另外,对于用人单位既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不支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其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李元河说。而一次性支付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及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是河北省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外增加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实行省级统筹:确保工伤待遇足额发放
新《办法》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对此李元河处长表示,2012年在全省实行省级统筹,不仅使河北省的基金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确保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还能规范业务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使工伤保险的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提高,从而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扩大工伤保险的影响力。
新《办法》中的所有管理规定是在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制定的。全省统筹的具体办法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提高工作效率:1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
新《办法》对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的时限等作了更加规范的要求。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此项规定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更能方便工伤职工的需求,减轻他们的负担。”张士谦律师说。
增加工伤预防费:省直7万工伤职工率先受益
新《办法》将治疗工伤的康复费用、工伤预防费列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中,从而使河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工伤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使河北省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新《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本级有伤残等级的约7万名工伤职工,将率先成为这一政策的受益者。省本级有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将在一年内开展健康检查。”李元河处长告诉记者。“工伤职工特别是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健康状况普遍较差、经济压力较大,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我们通过为其开展健康检查,了解、掌握其身体的现实状况,为今后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提高保障水平提供决策依据,促进他们提高关注自身健康意识、改善生存质量。”检查项目包括内科等14类、63项内容,体检费用按照每人次300元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承担费用。(河北工人报 作者:李蕙沄 责编:施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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