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梅州市)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0 17:02:00 浏览量:
梅市人社〔2015〕70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二十五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的规定。业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工到市外地区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天14元提高到每天56元,职工到市内地区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天14元提高到每天38.5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院到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转入地入院前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原来合计按每天不超过200元提高到合计按每天不超过266元的标准(最长不超过5天),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工伤职工城市间往返一次的长途交通费用,按照客运汽车、火车硬席、轮船三等仓票价按实报销。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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