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工伤赔偿法律网
当前位置:工伤赔偿法律网 > 专题 > 媒体关注 > 正文

劳务派遣职工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3-1-4 9:21:00    作者:王井堪   我要评论

老父亲照料植物人儿子 河北工人报记者毕春华 摄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不少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转移用工风险,纷纷选择了劳务派遣的“路数”。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不按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为派遣劳务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追究起工伤赔偿责任来,往往困难重重。日前,鹿泉市的牛会佳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

   12月10日下午,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了一起典型工伤赔偿纠纷案,因为该工伤赔偿纠纷是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而且受伤的职工是劳务派遣工,从而使众多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颇为典型的一起案件。

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

    受伤职工叫牛会佳,2003年到省会“家世界”超市工作,后该超市更名为“华润万家”。随之,牛会佳于2007年10月1日成为天津市世纪津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津工”)派遣到该超市的一名劳务工,和世纪津工形成劳动关系。

    今年2月3日,已经升任为该超市生鲜部负责人的牛会佳,晚上11时回家途中,被一辆同向行驶的小客车撞伤,肇事车逃逸。在路人报警的情况下,牛会佳被送到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救治。经检查,牛会佳被医院诊断为:脑症、急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右颞顶部头皮血肿。医院会诊后为其做了开颅手术,但目前他依然没有苏醒。根据医院出具的清单,截至12月份,牛会佳已经花去医疗费58.5286万元,使得这个原本并不富裕的农民家庭债台高筑。为此,牛会佳的父亲牛建立多次找世纪津工和华润万家交涉工伤赔偿问题,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牛建立申诉到劳动仲裁委。

   几个月来,牛建立看着儿子躺在病床上无钱接受治疗,整天以泪洗面,牛会佳的母亲也由满头青丝变白发。牛建立夫妇说,他们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盼着仲裁委能先予执行,让孩子尽快接受治疗。

谁承担赔偿责任成调查重点

    仲裁庭上,世纪津工委托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的孙在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答辩,华润万家委派一名劳资人员参加了庭审。庭审调查中,被申诉人世纪津工和第三人华润万家对牛会佳和他们存在的劳动、劳务关系均无异议,牛会佳受伤后,华润万家曾派两个人到医院陪护了一段时间,并协调世纪津工在天津为牛会佳申请作工伤认定。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保障部门于今年5月27日认定牛会佳为“工伤”。

    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对牛会佳的赔偿责任,成为庭审的调查焦点。华润万家认为,他们和世纪津工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华润万家按时支付派遣费,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各种保险费用,由世纪津工缴纳,否则,造成的一切纠纷,由世纪津工承担全部责任。至今,华润万家没有拖欠过派遣费用。

    仲裁庭上,当仲裁员问孙在友律师世纪津工是否为派遣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时,对方答“不清楚”。仲裁庭告知:不按时提交缴费清单,将按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处理。孙在友律师认为,因这起工伤赔偿纠纷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目前,肇事司机已经被找到,目前法院也已经就民事赔偿部分立案(当庭提供了法院立案的通知书),因此,无论世纪津工是否为派遣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也应由肇事方承担。

   牛会佳的援助律师、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的张士谦律师则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不再是工伤赔偿的前提。他说,以前我国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引发的工伤,应先由交通事故肇事方进行赔偿,如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而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该规定即停止执行。

   张律师说,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之后、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专门对此进行了明确。其中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也就是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和交通肇事方同时追偿。

    如今,让牛会佳家人担忧的是,按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急需医疗费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仲裁委可裁决先予执行。本案中复杂的是,世纪津工是用人单位,可一般情况下,派遣公司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如届时派遣公司无执行能力,华润万家会不会因派遣合同中有约定,而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呢?

连带责任能否因合同有约定而免责

    张士谦律师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而本纠纷是派遣工发生的工伤赔偿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劳务派遣工作中,派遣公司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约定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规定之上。

    该案件提醒广大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对派遣工的法律义务,并非因在劳务派遣合同有了对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约定,就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因此,用工单位监督派遣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和派遣合同的约定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媒体报道链接地址:http://news.workercn.cn/contentfile/2008/12/12/095919947728282.html

上一篇:张海超:为维权“开胸验肺”

下一篇:河北一农民工诉求获法院支持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