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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让参保的工伤职工第二次受伤!!!
作者:张士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8-09 10:22:00 浏览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见,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我们知道,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理赔时间标志着这个公司的服务水平。同理,工伤保险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和要求,也标志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水平。

一般情况下,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要求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审核,但是,不是每个单位都能够积极配合。那么,用人单位不配合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家属能否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呢?直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必须用人单位盖章同意呢?可以说,一系列问题影响着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发。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却拒绝核定待遇,这种案例在全国范围并不少见,尤其是河北省。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吧。

一、极有可能根本无法评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的规定恐怕全国独一份吧!)

这表明第一,停工留薪期满后超过60日,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就无法确定伤残等级,更谈不上什么享受伤残待遇了;第二,除了本条规定的这一条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还有一前提,就是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然而,极有可能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时,早就超过了停工留薪期后60日了。举个例子:李某在工作中手指被砸伤,治疗两个月休息一个月,根据《河北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的时间。李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的规定,在受伤后11个月的时候,依法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也在两个月内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再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距离受伤已经过去了13个月,距离停工留薪期满也已经过去了8个月。一切都是依法操作,按时申请,然而根本无法评残。还想申请工伤伤残待遇?天方夜谭!

二、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被霸道的剥夺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均明确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甚至《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并在15日内支付相关待遇。

然而,义务依然难以履行,权利依然难以保障。社保局往往以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所以,工伤保险待遇不针对劳动者,更不针对职工近亲属。

三、必须由用人单位盖章同意

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不难看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明确了,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确定了,然而《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附件《工伤职工享受待遇资格确认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资格确认表》等诸多申请表、确认表均需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以示同意。上两张图看看。

你是否也遇到了上述问题?是否愿意与我们一起想出破解之法呢?

张士谦律师在这里欢迎你留言、评论;也希望你转发,让更多的人参与探讨如何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更希望立法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能够关注,并解决劳动者工伤待遇核发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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