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6月24日,退休老教师赵某在买菜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右腿腓骨骨折。赵某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评定为伤残十级。赵某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4万余元。肇事司机认为,赵某已经退休,不上班,而且每月都能领到退休工资,不应赔偿其误工费。
【分歧】
赵某退休后发生车祸能否获赔误工费?
第一种意见是退休年龄界定说,认为超过退休年龄,即当认定为自然丧失劳动能力,对赵某误工费主张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认为超过退休年龄不等于劳动能力丧失,只要赵某有劳动能力,就应当支持其误工费主张。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界定。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的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而不是退休年龄界定说。
其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有偿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区别对待。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应不予考虑。相反,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费。国家法律、法规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不划等号。
本案中,原告赵某虽已65岁,超过了60岁的退休年龄,但有劳动能力且在一家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每月领取工资2500元,其要求肇事司机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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