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持的医疗费用该由谁买单
■何公宪 方媛 浙江省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案情简介●
1997年,吕某学校毕业后就职某卫生院,从事医务工作,卫生院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 2011年8月,吕某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发生不负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对方逃逸。吕某共花去医疗费用27215元。2011年10月,吕某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2月,鉴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5月,吕某提出辞职后离开卫生院。工伤保险基金及单位为其支付了该支付的所有费用,其中医疗费用基金支付了13462元,剩余13753元由于是高档次及进口药品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单位也不同意支付。2013年4月,吕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从以上规定来看,无论是否参保,职工工伤的医疗费用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
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相印证。为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用人单位无须承担。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即只要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就应当减轻其工伤风险。其次,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是由于开处高档次及进口药品而造成,但该类药品通常不在报销范畴内。因此,职工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很明显,法律层面已经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中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没有必要为其买单,由职工自行承担合乎情理。
仲裁委在综合分析该案的情况后,考虑到该案是交通事故逃逸且职工工作十余载的特殊性,本着化解纠纷、终止纷争的办案原则,创设性地提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适当分担的调解方案,在此基础上双方互谅互让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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