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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伤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陈昌衡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30 09:53: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10年前,陶某被某搬运公司招用为货运员。2013年6月,公司考虑陶某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0年,依法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0月,陶某在—次搬运工作中不慎受伤,致胃切除二分之一,被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等级为七级,并领取了—次性伤残补助金。2013年12月,陶某向公司表示不解除劳动关系,伤好后再回公司上班。2014年1月,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陶某回公司上班。陶某以伤势未愈为由拒绝上班。2014年2月,公司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陶某在一周内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陶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去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公司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后,以陶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单方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陶某不服,认为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因工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讨论处理此案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陶某的请求应予支持。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换言之,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关系消亡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二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以陶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相悖.而且,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陶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可存续至陶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或陶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陶某的请求不应支持。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陶某虽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仍可从事公司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陶某无故迟迟不到公司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其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但应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用人单位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公司曾多次书面通知陶某去单位上班,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陶某无故不去单位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 陈昌衡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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